驗證法規公告
主旨: | 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|
公告文號: | 農牧字第1100042841A號 |
日期: | 110/06/11 |
連結: | 最新相關連結 1 |
檔案: |
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.pdf |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 :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訂定「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」。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 第 二 條 提供平臺或接受委託刊播之業者,其刊播之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、溯源農產品或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(構)之名義者,應保存下列資料: 一、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公司、商號、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、住居所或事務所、營業所地址、電話。 二、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者,其驗證標章、驗證編號及證書字號。 三、廣告涉及溯源農產品者,其追溯條碼或溯源資訊。 第 三 條 前條應保存之資料,應自刊播廣告之日起以紙本或電子儲存方式保存六個月。 第 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