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|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,公告修正「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、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」第三十六點 |
日期: | 111/01/05 |
連結: | 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3&id=27543 |
檔案: | 無 |
公告修正「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、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」第三十六點 【發布日期:2022-01-05】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101303158號
主旨:修正「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、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」第三十六點,並自年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。
依據: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第七條第四項。
公告事項:修正「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、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」第三十六點。